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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政体
加拿大是一个民主国家,政体属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是英国女王。政府的每—个行动都是以女王的名义执行的,但权力却是来自于加拿大的人民。
1867年,“联邦之父”们在起草宪法时,将行政权归于女王,并且根据英国宪法的原则管理国家。这意味着所建立的是一个责任政府,它的内阁必须向众议院负责,众议院则必须向人民负责。当女王不在加拿大时,她的权力由总督(GovernorGeneral)代理行使。现在的总督无一例外都是加拿大人。在一般情况下,加拿大总理提议的人选均被女王任命为总督,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由内阁提议总督人选。
国旗、国徽和国歌议会政府王室联邦政府立法
国旗、国徽和国歌
1.国旗
加拿大国旗的图案是白底,中间为一片红枫叶,两傍有两道粗红杠。枫树主要分布在魁北克、安大略和新不伦瑞克等省。加拿大人民特别喜爱枫树,他们不仅把枫叶的图案作为国旗,在书刊、建筑物、用具和商品上也常常可以看到枫叶图案。因而加拿大也被称为“枫叶之邦”。
2.国徽
加拿大的国徽有两个,一个是水獭,另一个是枫叶。加拿大早期最大的皮货贸易公司——哈得逊湾公司——成立于1670年,当时的水獭皮是贸易与易货的标准货品,有一阶段甚至成为货币基础。水獭作为国徽也始于17世纪,它首次出现于英王查尔斯一世授予亚历山在爵士的盾形徽章中。首次使用枫叶作为国徽的是1805年的法裔加拿大人。其后逐渐成为广为人们接受的国徽。
3.国歌
加拿大国歌1980年6月27日正式被采用,在同一年的国庆日(7月1日)正式生效。歌词的原文为法语,作者为阿道夫——巴西·卢提尔(AdolphBasileRouthier),作曲为卡力沙·拉瓦雷(CalixaLavallee)。这支歌1880年6月24日首次被人演唱。1908年,罗伯特·斯坦利·维尔(RobertStanleyWeir)写了英语歌词。1967年国会建议修改英文歌词。1980年英语歌词正式确定下来。
以下为加拿大国歌的英语歌词:
Canada! Our home and native land! True patriot love in all thy sons’command. With glowing hearts, we see thee rise, The True North strong and free! From far and wide, O Canada, We stand on guard for thee. God keeps our land glorious and free! O Canada, we stand on guard for thee. O Canada, we stand on guard for thee.
以下为加拿大国歌的法语歌词:
O Callada! terre de nos ai eux. Ton front est ceint de fleurons glorieux! Car ton bras sait porter le pee Il sait porter la croix! Ton histoire est une epopee Des plus brillants ixploits. Et ta valeur,de foi trempee. Protegera nos foyers et nos droits. Protegera nos foyers et nos droits.
议会政府
1.起源
议会政府(ParliamentaryGovefnment)在加拿大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新斯科舍省是加拿大第一个获得代表性政府的地方。1758年,新斯科舍获得了一个民选议会。此后各个省份也相继获得民选议会。爱德华王子岛是在1773年,新不伦瑞克是在1784年,安大略和魁北克(当时称为上、下加拿大)是在1791年,纽芬兰是在1832年。
新斯科舍省也第一个获得了责任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并且可以被议会的大多数所罢黜。一年后,1849年2月,新不伦瑞克亦出现责任政府,3月份轮到加拿大省(由上、下加拿大在1840年组成),1851年是爱德华王子岛,1855年纽芬兰也成立了责任政府。到1867年联邦成立时,这一制度已在中部和东部地区运行了近20年。“联邦之父”们所做的就是将这套制度延续下去。
在国家一级有国会、代表女王的总督、受任命的参议院以及民选的众议院。在各省有立法会和代表女王的副总督;除了安大略省以外,每个省份都有一个受任命的上议会(LegislativeCouncil)和民选的下议会,即通常所说的省议会。
国会在1870年建立马尼托巴省时,也给该省设了一个上议会。1871年进入联邦的卑诗省和1905年由联邦设立的萨斯喀彻温省和艾伯塔省则从未有过上议会。纽芬兰1949年加入联邦时也没有上议会。马尼托巴省、爱德华王子岛、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和魁北克省都废除了上议会。
2.运行方式
总督和各省的副总督通过内阁进行统治,内阁首领就是总理或者省长。在联邦和省的大选中,如果反对党获胜,则总督或副总督就会要求获胜党的领袖出任总理或省长(总理和省长的意义相同)原来的内阁便辞职下野。总理或省长挑选出来的部长经总督或副总督任命,组成新的内阁。如果选举未能产生多数党,执政的内阁便有两个选择:一是辞职,这样总督或副总督便会要求最大的反对党领袖出来组阁第二是继续执政,但必须与新选出的议会立即见面磋商。无论何种情形,新选举产生的议会将决定少数党政府是否能继续执政。
如果内阁在议会中因不信任投票而被击败,内阁就必须或者要求国会解散,举行新的大选,或者辞职。如果内阁辞职,总督必须要求反对党领袖出组新内阁。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总督才会拒绝举行新大选的要求。例如,如果大选没有产生任何一个多数党,而总理在新国会尚未组成时,便要求举行新大选,这时总督就必须拒绝。如果少数党内阁在新国会召开伊始便被不信任投票所击败,这时另一个党很可能组建政府,并获得议会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总督就必须拒绝大选的要求。各省的副总督在省的选举上也有同样的权力。
在加拿大,市长以上的获选人都没有一个固定“任期”。获选议员通常任期不超过五年,但也有任期不到一年的例子。总理或省长随时可以要求大选,但如上所述,其要求并不一定被总督批准。内阁亦没有固定的任期,其任期从宣誓就职开始,直到总理辞职或去世。当总理或省长辞职或去世时,内阁便结束了。如果该党依然是多数党,则总督或副总督必须立即找到替代的人选。辞职的总理或省长无权向总督或副总督推荐代替人选,除非被他们所要求。如果辞职原因是因为被击败,则总督就会要求反对党领袖去组建新政府。如果总理去世,或因个人原因辞职,总督便和多数党的主要成员协商,组成新的政府。
王室
加拿大的宪法规定,行政统治权和对加拿大的权威全归于王室(TheCrown)。
1.君主(TheSovereign)
自从联邦成立以来,加拿大共有六个君主:维多利亚,爱德华七世,乔治五世,爱德华八世,乔治六世和伊丽莎白二世。伊丽莎白二世同时是英联邦及英联邦十六个成员国的国家领袖。
1953年5月28日,国会通过了决议:将女王的称号定为“伊丽莎白二世,上帝的恩典,联合王国,加拿大和她其它王国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的领袖,信仰的保护者”。
女王根据总理的建议而任命总督,总督便是女王在加拿大的代表。
2.国玺(TheGreatSeal)
国玺来源于中世纪,当时的王室文件都必需盖上国玺才能正式生效。每个君主都要设计和使用自己的国玺。加拿大目前的国玺1955年11月14日首次正式使用。凡是需要王室通过的文件,都必须盖上国玺,例如国会立法,颁发专利书和授予爵位等。
3.盾形徽章
加拿大的盾形徽章是根据1868年5月26日维多利亚女王的旨令制作的。当时的徽章是由联邦四个成员省份的省徽组成。随着其它省份不断加入联邦,其各自的省徽亦被加入,其结果是图案混杂,描述不清。为此,加拿大政府要求王室颁发新的徽章。1921年11月21日,王室批准了加拿大政府的要求,从此加拿大有了今天人们所见到的盾形徽章。今天的盾形徽章分为4部分,分别代表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及法国。盾牌顶端是一头拿着一片枫叶的狮子,左边的狮子执着一根标枪,上面飘着英国国旗,右边的独角马执的标枪则飘着法国保王党的旗帜——百合花。
联邦政府
联邦政府所在地:渥太华。加拿大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根本源泉,但宪法将政府的管辖权分别划给联邦和省政府。在联邦政府,人民的政治权力通过其推选出来的议员和政府任命的参议员而体现。在实际运作上,有效的立法权通常都是掌握在议会中最大党的手中,而该党又将行政权交给内阁,内阁的首领便是总理。
1.总督(TheGovernorGenera1)
总督的设置是加拿大最古老而且延续不断的制度,设立于1627年。总督的地位被清楚地界定为君主的代表。总督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是保证加拿大永远都有一个政府。为女王的代表,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而召集、关闭或解散国会,主持总理、最高法庭大法官、内阁和枢密院成员的就职宣誓。
根据加拿大宪法,总督必须遵循各有关部长的建议去履行其职责。如果总督和内阁意见相左,唯一的选择就是换一个新政府,但现政府的原则必须保持下去。因此,总督选择新政府的权力便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条件下,那就是除现总理之外的人必须要获得议会的支持。
总督同时也是三军的统帅,其职责之一是对杰出的军人和公民颁发各类奖章。
2.枢密院(PrivyCouncil)
女王枢密院是一个向加拿大政府提供“援助”和“咨询”的正式机构。枢密院是向君主咨询的机构,成员均为终身制,他们由总理推荐,由总督任命。枢密院的成员包括:执政的总理和内阁成员,前任总理和内阁成员、前任与现任的大法官,前任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发言人。有时还包括王室成员,各省省长及杰出公民。
3.总理(ThePrimeMinister)
总理是执政党的领袖,在一般情况下,执政党在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总理巨大的权力来自他的党在大选中获得的胜利。他推荐部长及国务秘书(SecretaryofState)的任命。总理有权组建内阁,委员会、总理办公室、枢密院办公室、分派部长责任和组建整个政府。
总理有权向君主推荐总督人选。总理的另一个权力是可以建议解散国会。这一行动通常都将导致大选,它是在国会中对付反对党的一项利器。
加拿大的首任总理为约翰哑历山大麦当劳(JohnAlexanderMacdonald)。他1867年7月1日开始执政,1873年11月5日下台。加拿大目前执政的总理为约瑟夫·杰克·詹·克雷蒂安(JosephJacquesJeanChr6tien),他是在1993年11月4日开始执政的。
4.内阁(TheCabinet)
内阁的主要责任是确定各项任务的重要性,并针对这些任务制订相应的政策。内阁成员通常都是执政党的国会议员,但也可能是来自参议院。由于加拿大文化和地理差异极大,总理在推荐内阁人选时极注意地区的平衡。内阁成员都是各部的部长,他们是在总理的推荐下受总督任命的,他们负责各自部门的事务,并向国会负责。国务秘书也是由总理推荐、总督任命,但不属于内阁成员。他们每个人都有具体的职责去协助内阁。加拿大政府的行政条例几乎都是以院督(GovernorinCouncil)的名义发出。内阁向总督提出的建议几乎无一例外都获得批准。
内阁对每项立法建议都要进行考虑和批准。立法建议起草后,内阁将对之进行详细的研究,特别是对涉及宪法的立法和重大国际会议上的政策等。
立法
1.国会(Parliament)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法案可以由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视法案内容而定。根据宪法第53条的规定,公款的征用、征税或关税等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
所有的法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并获得王室批准,方能成为法律。公共法案多数是由众议院提出的。但有时众议院事务过于繁忙,政府也可能由参议院提出法案。私人法案则众议院或参议院都可能提出。
2.立法程序
当一项法案被众议院提出并通过后,还需要在参议院经过同样的程序。假如法案是在参议院提出,则程序也是同样的。
法案一般有两种,一为公共法案,它将影响到全体民众;另一为私人法案,它通常是为了使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团体免受某项法律的限制。公共法案可以由政府或议员提出,私人法案则仅由议员提出。私人法案不能和私人议员法案相混,因为私人议员法案也是公共法案的一部分。所有的法案都必须经过许多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这些程序使得国会有机会对法案进行原则上和细节上的检查。但是这两类法案所经过的程序有些细小的差别。
以下是政府提出公共法案的程序:
首先,提出法案的部长(SponsoringMinister)应说明他(她)即将提出的法案内容。如果该法案需要动用政府财政支出,它还必须同时获得总督的推荐。在提出说明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提案部长必须请假,以便提出该法案,并进行第一次的宣读和印刷。提案部长的这一请求都将自动获得批准,因为批住准并不意味着任何赞同。只有在第一轮宣读和印刷后,该法案才散发到各议员手中。在此后的议会会议上,提案部长将要求第二轮的宣读,并将法案提交给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如果这次的动议获得批准,表明该法案的原则已获得批准。因此这一阶段的辩论将极为广泛,但辩论内容应限制在法案的基本目的的范围内。辩论结束后,要求第二宣读的动议便提交众议院决定。如果众议院同意,该法案便提交给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提案的每一条款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有些提案因为没有什么争议,或者属于紧急性质,众议院也可以作为一个全体委员会,直接处理该项法案。众议院的委员会在收到提案后,可能要求提案部长和技术专家前往作证,这一过程有可能长达几个星期。委员会在研究之后,将提出报告,并把提案送回众议院。有时委员会还会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本身也可以成为一个提案。经过这一报告阶段后,提案部长可以要求第三轮宣读和通过。此时将对提案的最后文本进行审查和辩论。如果获得通过,提案便将提交参议院,经过类似的程序。如果两院都通过,则总督或其代理人(通常是最高法庭大法官)便代表王室予以批准。此时该提案便成为法律了。
3.参议院(TheSenate)
参议院是负责保护加拿大各省、各少数民族和各阶层的各种利益。众议院代表的是选民人数,参议院代表的主要是区域的平衡。参议院共有104个席位,分配方法如下:安大略省24席,魁北克省24,大西洋省份24席(新斯科舍省10席,新不伦瑞克省10度,爱德华王子岛4席),纽芬兰省6席,西部省份24席(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艾伯塔省和卑诗省各6席),两个领地各1席。参议员是由总理推荐,由总督任命的。参议员的退休年龄为75岁。
参议院的基本功能有三个:
第一,在立法方面,参议院审查众议院提出的法案,并经常予以修正。这些修正通常都是技术性或阐述性的,众议院一般都予以通过。在宪法上,参众两院的立法权是相等的。参议院可以提出任何的法案——除了有关财政的法案之外。参议院也可以拒绝众议院提出的法案。
其次,在公共问题的思考方面,参议院为这些问题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论坛,让各个地区所关心的问题得以获得充分的讨论和曝光。
最后一项功能是调查功能。参议院的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对主要社会和经济问题进行调查,所提交的报告常常导致对立法的修正或政策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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